武汉市财政学校对获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加强教育管理的办法(试行)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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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加强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程序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生每月按150元标准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原件交给班主任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后面,把申请表提交给班主任。
    2、班主任将本班申请表收齐后,在申请表班主任意见栏签字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信息汇总表》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4、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1)召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5、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
    6、经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批复和资金到位后,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条 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在提交申请表时提供以下材料:
    1.农业户口或者是县镇非农户口的,申请时需复印户口本第一页、户主页及本人页;
    2.享受城市低保的,申请时需复印低保证和本月或上月领取低保金的存折。
    3.孤儿、残疾人或残疾家庭子女的,申请时需复印孤儿证、残疾证或者有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财务科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财政资助专户管理,学校统一按照要求为受助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办理银行储蓄卡,将国家助学金足额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条 按照省市教育部门、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政策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数据信息,通过国家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受助学生实行统一电子管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科、财务科、校办、总务科科室负责人任组员。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 各班班主任为发放国家助学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认真核对、落实学生的基本情况,并确保将为学生办理的助学金储蓄卡发放到本班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学校对各班级人数每月末进行核对确认,以确保每月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各班级在审核和办理学生助学金程序时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资金。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已申请了国家助学金,但中途开除、退学、休学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停发其国家助学金并将异动信息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任何部门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方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校减免学费、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班级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徳、智、体、美全面教育,不断促进学生素质的培养。
    第十五条 各班级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得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资助对象要将资助金用于生活的急需方面,杜绝不合理消费,刻苦学习,努力进取。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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