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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办法

         武汉市财政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学费减免办法
  为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
(一) 武汉市高中阶段学生奖学金
  1、申请条件:思想品德优秀,生活简朴,学习勤奋,学习成绩在年级名列前茅,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2、奖励标准:一等奖 1000元/人,二等奖 800元/人,三等奖 500元/人。
  3、评选程序:
 (1)学生科根据高中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2)学生科按照武汉市教育局文件规定和学校制订的测评方法组织考核评审工作,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在校公示三天。
 (3)公示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填写高中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武汉市教育局。

(二) 新生优录奖学金
  1、申请条件:中考成绩达到当地省、市、州重点高中及普通高中录取线以上的一年级新生。
  2、奖励标准:中考成绩达到当地省、市、州重点高中录取线的学生享受中专三年学费全免;中考成绩达到当地普通高中录取线的学生享受第一年学费减半。
  3、评选程序: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学生当年中考成绩,依据当年录取划线标准拟定奖励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 学期奖学金
  1、申请条件:学习成绩优秀,学期总评成绩排名在各年级各专业排名前8%-10%以内(新生第一学期、老生第六学期不参与评选)。
        2、奖励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每学期按5个月享受。
        3、评选程序:
 (1)每学期初,教务科核定各年级各专业奖学金参考科目,并根据各专业人数核定专业排名比例(全年级共有100名学生享受学期奖学金)。
 (2)学生科核对教务科提供的各年级各专业成绩统计表,并会同班主任对各专业年级排名靠前学生的操行情况进行考核打分,从中选拨年级前100名进行校内公示三天。
 (3)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奖励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交财务科按月发放。

(四) 综合素质奖学金
  1、对在全国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一次性奖励个人1000元、800元、500元;获得团体奖项适当给予奖励。
  2、对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300元;对在省级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一次性奖励个人300元、200元、100元;获得团体奖项适当给予奖励。
        3、对获得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200元;对在市级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一次性奖励个人200元、100元、50元;获得团体奖项适当给予奖励。
  4、对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德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学生,每人一次性分别奖励100元、100元和50元;对在校级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一次性奖励个人50元、30元、20元;获得团体奖项适当给予奖励。


二、国家助学金
  1、申请条件:
 (1)农业户口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
 (2)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学生。
 (3)孤儿。
 (4)享受低保的家庭子女。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子女,以抚养人为女方为主。
 (6)遭遇天灾人祸或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无稳定收入的家庭子女。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得报酬用于补贴其学费和生活费。
        3、申请和发放程序:
 (1)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组织相关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科学生资助工作专管员审核后在校内公示三天。
 (2)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科学生资助工作专管员将申请学生信息资料统一输入到武汉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将助学资助款打到学校财务科。
 (3)财务科、学生科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中。

三、学费减免
  1、申请条件:属于农村特困家庭(含受灾地区),城市低保户子女,军烈属子女,单亲困难家庭(含离异、死亡)子女,孤儿,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含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新生。
  2、减免标准:
  (1) 孤儿、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低保或农村特困家庭、单亲困难家庭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有四项符合),可减免50%学费;
  (2)孤儿、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低保或农村特困家庭、单亲困难家庭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有三项符合)可减免30%学费;
  (3)孤儿、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低保或农村特困家庭、单亲困难家庭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有二项符合),可减免20%学费。
  3、申请程序:
  (1)新生:报名时持相关困难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招生就业办公室依据减免标准,拟定减免学费名单及减免幅度,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2)老生:秋季开学后,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班主任审核后,按减免标准将学生名单报送学生科;学生科汇总并审核减免材料,并提出减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校长办公会通过会后,将减免名单在校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交财务科对学费予以退还或抵免。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此相关的办法作废。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武汉市财政学校
                                                                                                           200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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